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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保协函〔2018〕号
各会员单位,相关单位: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保理业务的法律,起草和制定中的《民法典》草案有部分涉及保理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保理的司法解释起草项目正在着手调研之中。目前从地方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案例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担保法》或《物权法》中相关条款对保理的若干法律关系进行调整。部分地方法院例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前海法院还对保理纠纷案件的审理实务公布了有关指导性的文件。
为此,通过对中国法院最近几年涉及保理纠纷案件判决书的整理,对保理业务中涉及的各类纠纷案件特别是欺诈和诈骗案件、金融刑事犯罪案件、洗钱案件进行深度梳理,可以大致从操作实务和法律实务角度找出针对保理行业(包括金融的和商业的保理)的欺诈欺骗手法及其他刑事犯罪手段进行细致分析,找出其中普遍性的、涉及风险类型和手段和方法,进而找出相应有针对性的防范欺诈和制止刑事犯罪的措施和方案,是探讨和化解目前保理业务重大风险的关键之处。
为此,协会定于11月2-3日在深圳举办“从法院判决看保理业务中的风险类型和应对策略高级研修班”,将邀请业内有资深经验的专家金赛波律师为大家进行深入讲解和剖析。
附件:1、培训班课程介绍
2、报名回执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
2018年10月23日
附件1:
从法院判决看保理业务中的风险类型和应对策略
高级研修班课程介绍
一、课程信息
【主办单位】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
【承办单位】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
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教育培训中心
【参加对象】本期课程主要面向商业保理、融资租赁、银行保理等供应链金融机构负责人、技术人员,核心企业、融资企业的从业人员,社会人员及在校学生等参加。
【课程时间】2018年11月2至3日(周五、周六),全天课程。
【培训地点】深圳(详细地点会前3天手机短信通知)
【授课方式】面授,侧重真实案例分析、答疑互动交流。
【课程证书】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颁发培训证书,同时在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备案。
二、课程安排(拟)
【课程安排】
第一节 “走单走钱不走货”:国际国内信用证及其他贸易和贸易融资中的“大罗圈”和“小罗圈”交易秘密
1.1模式1:转口贸易:疯狂的温州人:国际大罗圈-转口贸易
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陈XX金融票据诈骗罪”(宁波中院2013年二审判决)
1.2模式2:各家银行的所谓各种“XXX赢模式”:套利套汇产品
1.3模式3:XX银行案最法院的判决(仓单融资和离岸公司融资模式)
案例:“宁波XX公司诉香港公司第三人中国xx银行宁波分行、澳新银行上海分行信用证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决2013年12月27日)
1.4模式4:江苏高院审理的信用证欺诈案件(假提单虚假融资模式)
1.5模式5:青岛XX公司信用证欺诈案(欺诈和犯罪的集大成者,全球事件)
案例: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通辽恒泰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年6月16日)
1.6模式6:国内的虚假循环贸易:“走单走钱不走货”,开链交易和闭链交易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的若干典型案例
1.7模式7:国内信用证中本行开证同时本行其他地方分行议付的交易
1.8 模式8:国内信用证下开证行和议付行重合情形下向受益人的追索权,信用证下的追索权和票据法上的追索权,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法律地位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案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诉联合能源(大连)有限公司、黑河市佳诚贸易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合同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年12月30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庆安帝圣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信用证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年8月30日)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建行哈尔滨开发区支行与庆安帝圣公司、黑河佳诚贸易公司信用证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2017年4月26日)
第二节国内保理和虚假的应收账款融资及承兑汇票交易中及真实可核查增值税发票来源和方法
2.1模式9:承兑汇票下的虚假交易和虚假单据
案例1:皖江物流案
案例2:刘汉犯罪集团和XX公司之间的虚假交易和虚假融资案例
2.2模式10:11亿元资金被“空手”套取 事涉9家银行,承兑汇票纠纷大案
案例:海南高院票据案
2.3模式10:XX银行南京分行案模式:信用证对接议付再福费廷
案例:南京中院和武汉海事法院的案例
2.4模式11:XX银行离岸部信用证对接福费廷融资案模式
案例:舟山中院和宁波中院审理的汪克成案
2.5模式12:国内信用证对接福费廷产品
案例:最高法院XX银行案裁定
2.6模式13:内保外贷情形下国际保理融资架构和风险
案例:国际保理的商业模式和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欺诈和诈骗
2.7模式14:保理或福费廷对接票据产品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年10月26日)
第三节中国法院有关保理中的欺诈/诈骗、金融犯罪和洗钱案例回顾
3.1 2015年之前涉及保理的刑事案件罪名
3.2 2016-2018年之间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及保理的刑事案件罪名
3.3 2016-2018年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及保理的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1)合同诈骗罪和案例
(2)贷款诈骗罪和案例
(3)骗取贷款罪和案例
(4)骗取票据承兑罪和案例
(5)违法发放贷款罪和案例
(6)滥用职权罪和案例(国有公司滥用职权罪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7)非法制造发票罪和案例
(8)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案例
(9)洗钱罪和案例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案例
第四节中国法院案例中的保理业务风险类型和防范措施
4.1道德风险和案例及应对措施
4.2法律风险和案例及应对措施
4.3信用风险和案例及应对措施
4.4产品风险和案例及应对措施
4.5操作风险和案例及应对措施
4.6抵押物风险和案例及应对措施
三、讲师介绍
金赛波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该院国际法学博士。曾任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联合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律师实务课程讲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生联合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法学会银行法律和实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曾担任联合国贸易法发展委员会(UNCITRAL)第六工作组(担保利益)中国代表团成员,参与《动产交易示范法》起草和修订部分工作。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法律委员会(LC)成员,参与国际保理业务规则和标准协议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国际商会(ICC)银行委员保函(Task Force on Demand Guarantee)工作组成员,参与有关URDG758的部分工作,美国国际银行实务研究所(IIBLP)修订备用信用证规则(ISP98)委员会成员,参与部分条款的修订工作。中国国际商会(ICC China)银行委员会信用证和保函专家组专家。商务部服务贸易研究院商业保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主编和合编涉及信用证法律和实务、独立保函法律和实务、票据法和案例、动产担保交易法律和实务及案例、金融犯罪法律和实务研究书籍超过20本。英文专著《The Law of Letters of Credit in China》,列2013年国际商会出版物第736E号出版物(ICC Publication No. 736E, 2013 Edition)。协助最人民法院起草与修订并主持翻译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英文版,以及《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英文版。
是资深出庭律师、仲裁员及以双语多项课程讲员。从事律师实务经验超过25年,主要从事信用证、独立保函、票据、复杂的担保特别是动产担保交易、保理、福费廷等纠纷案件的处理,擅长跨境复杂商业和金融纠纷诉讼和仲裁案件的处理,特别是信用证欺诈和止付令、独立保函欺诈和止付令、跨境票据和担保、大宗商品贸易欺诈、船舶买卖和国际工程领域的纠纷。专注于金融和商业刑事犯罪的专业辩护。处理前述案件超过200宗。2018年获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专家。
四、培训费用
【课程费用】
1.会员单位培训费用1900元/人,增加名额2900元/人;
2.非会员单位培训费5800元/人,团体报名4800元/人;
3.培训费用包括讲师费、研修费、场租费、资料费、证书工本费、茶歇、午餐费用;住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4.请参加培训人员提前3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付相关费用,并在汇款用途中备注“公司简称+11月培训费”及发票抬头信息(发票将在报到时统一提供)。
【账户信息】
户 名: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东滨路支行
银行账号:7731 6617 2487
五、报名方式
1、协会秘书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宇静 任慧君 许德慧
联系电话:0755-86656051、86526190、86656052
邮箱:szfa@szsyblxh.org.cn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4351号荔源广场B座10楼1018室
邮编:518000 QQ群:514691387
微信公众号: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
2、报名截止时间: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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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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