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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打造全国首个破产信息公开公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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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8-26 14:31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推动建立市场主体破产与退出状态公示制度,2021年8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合作共建全国首个破产信息公开公示机制,着力完善破产制度配套机制,实现破产信息全流程、广角度、多渠道公开,加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供给,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意见》以建设“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现代化破产办理体系为目标,全力构建透明、高效、可追溯的破产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确保从破产风险发生、破产案件审理、破产事务办理到破产信用修复的各个阶段,始终贯穿债务人诚信免责的破产理念,确保债权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拓宽公众对破产制度运行的了解监督渠道,凝聚社会对破产改革共识和制度信心。


一、打破信息壁垒,全方位、多渠道公开公示破产信息






根据《意见》,市中级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破产管理署就破产案件信息、办理破产信息、债务人信用信息形成“三向互动”的深度共享机制。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三方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负责以市场主体信用为重点的破产信用信息公开、以破产案件为核心的破产司法信息公开、以债务人为中心的破产事务信息公开。破产信用信息经一方登记,多平台联动,实时、高效、精准公开公示企业和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信息、破产状态。



二、贯彻诚信免责,健全破产信用管理制度






❖实行破产信用承诺制度。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等在启动或者参与破产程序时,人民法院、破产管理署应当告知相关主体诚信参与破产程序、履行法定义务的事项,破产程序参与人应当进行信用承诺,并依法公开承诺内容,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履约践诺情况记入信用报告。


❖建立信用核查协作机制。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破产案件、事务办理需求,依法协助人民法院、破产管理署核查企业或个人债务人信用情况,为破产案件审理、事务办理提供信息支撑和信用判断依据。


❖落实破产限制事项登记。市场监督管理局、破产事务管理署根据人民法院推送的法律文书,分别落实破产程序中的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破产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登记,公开个人债务人行为限制情况,落实破产失权和复权制度,保障市场交易行为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优化营商环境,建立破产信用修复机制






《意见》参考了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信用修复管理的办法和意见,详细规定了破产信用修复的申请主体、条件、修复的方式和时限,鼓励信息主体主动修复失信行为,明确严重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的信用责任。同时,清晰界定各相关部门在信息处理流程中的职能责任,建立破产信用信息协同核查等协作机制。《意见》为债务人实现信用修复和更新提供有效路径,切实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更快走出债务困境,实现经济再生,重新投入市场活动创造财富价值。



四、保障信息权益,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意见》参考对接个人信息保护法、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等最新信用立法成果,加强对信息主体的权益保障,确保平衡好破产信息公开公示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明确破产信息公示依照法律法规或在取得信息主体同意后进行。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必要限度的信息项目和公开公示方式,同时为信息主体提供明确的异议和救济渠道。



下一步,深圳将进一步精准把握中央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改革要求,服务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大局,持续推动破产信息与信用信息的深度共享与融合,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和规则制度供给,推动在破产前、中、后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主体行为激励和约束机制,持续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破产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对优化资源配置、畅通市场机制的要素作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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