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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 205号,以下简称“205号文”)。205号文中明确规定:“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近期,多名投资人向监管部门寄送了投诉材料,反映我市部分商业保理企业涉嫌通过外地P2P平台、地方交易场所发行理财产品融资,并出现到期无法兑付本息的情况。根据金融监管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充分提示有关风险,现将部分重点风险企业予以公示(详见附件),请名单内企业实际控制人、法人以及高管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商业保理企业的资金核查和清理退出工作。同时,结合风险处置案例情况,现向社会公众提示如下风险:
一、投资者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注意防范假借金融创新名义进行的非法金融活动,拒绝非法交易,远离违规业务,谨防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财产损失。
二、我市各商业保理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坚守底线思维,坚决抵御非法金融活动;主动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持续提升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不断改善经营管理。
商业保理协会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强商业保理企业合规培训以及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防控风险,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我市部分重点风险商业保理企业名录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
2021年7月14日
附件:我市部分重点风险商业保理企业名录.xl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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