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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业保理行业自律公约(2020年11月3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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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11-09 09: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保证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规的良好市场环境,增强企业诚信守法与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深圳市商业保理行业自律,建立行业约束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方案》(银保监普惠金融函〔2020〕273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深圳市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实际,在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下,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以下简称“市保理协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基本原则为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合规经营、自我约束、防范风险、合作共赢。

第三条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坚决抵制行业内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商业、技术和道德风险,共同维护商业保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在深圳市内注册或经营的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章规范和自律公约,市保理协会会员单位和缔约的商业保理企业应率先遵守本公约。

第五条   地方金融监管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和协会业务指导单位,指导市保理协会成立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自律委为本公约执行和监督机构。

第六条   本公约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 行业规范和自律约定

第七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自觉遵守中国银保监会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有关商业保理行业的管理要求,配合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各项措施。

第八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具有从事保理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备的管理制度和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

第九条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3.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4.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5.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6.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7.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接受并配合监管、按照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按要求登录“广东省地方金融数据快报系统”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的其他监管信息系统完整填报信息,报送的信息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第十一条   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二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将不良资产管理、风险准备金纳入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将风险资产、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控制在相关规定的合理范围。商业保理企业可利用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增信措施管理应收账款风险。

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1.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

2.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3.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

4.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

5.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第十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

1. 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

2. 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

3. 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

4. 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

5. 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第十四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主动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系统统一登记平台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商业保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积极参加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不得诋毁同业企业的商业信誉,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不得不计成本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坚决杜绝商业贿赂、恶意挖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人才培训活动,强化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监督与执行

第十七条   市保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会员和公约成员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等规范文件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会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加入本公约的商业保理企业应自觉履行各项自律条款约定的义务。各商业保理企业应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鼓励各商业保理企业互相监督,向市保理协会反映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市保理协会协助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信息交叉比对、实地走访、接受信访投诉等方式,对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非现场检查核查商业保理企业的风险底数,企业应主动配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的检查。

对于“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类”企业市保理协会及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并协助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督促其整改或劝导退出行业

第十九条   为防止和避免个别商业保理企业或个人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挑战监管底线,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市保理协会将建立违法违规类企业信息档案,对于违法违规类企业的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建立违法违规行为人员信息库,并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本协会会员和公约成员,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市保理协会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自律规则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企业信息档案或人员信息库。本协会会员和公约成员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调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   市保理协会会员自动成为本公约成员。自愿接受本公约的商业保理企业,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加入公约的商业保理企业可向市保理协会提出申请,自愿退出本公约。

第二十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有不一致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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