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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双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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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7-25 16:58

  一、购销双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购销双方均须在保理公司指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销货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与购货方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履约记录良好;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能力较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较低;具备回购应收账款的能力。办理有追索权双保理,销货方信用等级在BBB级 (含)以上。


  (三)购货方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足,偿债能力较强。无拖欠销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办理无追索权双保理,购货方信用等级须在AA-级(含)以上。


  二、销货方需提供的资料


  (一)保理业务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购销合同。

  (四)商业发票。

  (五)保理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保理公司受理销货方保理业务申请后,按规定对销货方进行调查与审查,并将有关资料移交购货方保理公司,提请购货方保理公司对购货方进行资信调查。


  三、购货方保理公司应重点调查的内容


  (一)购货方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购货方在的融资与授信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购货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主要资产构成、主营产品结构、收入及利润来源、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等。

  (四)购销双方的购销关系是否良好稳定,购销双方产生的成收账款的账龄结构、主要产品组成、周转率、坏账率等情况,购货方有无拖欠货款的行为。

  (五)购销双方为关联企业的,除调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之外。还要重点关注购货方的最终商品销售后能否真正实现现金回笼。经资信调查同意保理的,为购货方核定保理额度,书面通知销货方保理公司。


  四、销货方保理公司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一)应收账款及销货方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购货方保理公司是否为其核定保理额度。

  (三)销货方的融资与授信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销货方近年来的上下游客户结构、生产经营、现金流量、存货、产品合格率和返销率以及应收账款周转等情况。

  (五)购销双方的购销关系是否良好稳定,购销双方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主要产品组成、周转率、坏账率等情况,购货方有无拖欠销货方货款的行为。

  (六)购货方是否确实收妥货物,并确认债务;购销合同、应收账款发票和购货方验货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必要时还应索取出库单、发货单、提货单等单据,以判断本笔交易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七)调查应收账款发票所对应货款的已回笼情况,核实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

  (八)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部分或全部出质、转让或异议登记等情形,防止销货方重复融资。

  (九)购销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重点调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


  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销货方保理公司根据授权与销货方签订保理业务合同, 向购货方书面通知有关保理事项及购货方保理公司指定收款账户,并向购货方保理公司出具《保理授权书》,授权购货方保理公司向购货方催收应收账款以及到期未获付款时向销货方进行追索等权利。


  五、融资发放前,销货方保理公司须做好的工作


  (一)根据审批结果落实融资发放前提条件。

  (二)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并确定本次融资所对应的应收账款不存在质押、转让或异议登记等情形后,发放融资款项。

  (三)为销货方开立应收账款收款专户,并在合同中约定此账户为收取保理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未经销货方保理公司同意,销货方不得从该账户支取任何款项。


  六、融资后管理


  (一)销货方保理公司将销货方留存的发票原件交运行管理部门代保管(确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原件的除外并将加盖销货方公司的发票复印件及应收账款明细表等相关资料人信贷业务档案库保管。

  (二)销货方保理公司会计人员应与客户经理密切协作,监控收款账户的款项汇入情况,并及时与销货方核对到账资金,按照约定扣收融资本息。

  (三)购销双方保理公司须分别跟踪了解购货方和销货方的股东、高管人员、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判断其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具备到期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应收账款到期前15天,购货方保理公司应及时提示购货方到期付款,同时通知销货方。

  (五)销货方保理公司收妥货款,扣除融资本息(含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等,下同)后, 将剩余款项退还销货方,将代保管的发票原件退还销货方,并在应收账款明细表上注明。对提前收回融资且多收利息的,销货方保理公司须将多收利息返还销货方。

  (六)若购货方支付的货款不足以偿还销货方保理公司融资本息,购货方保理公司应向销货方保理公司支付差额部分款项,并采取各种措施向购货方积极催收。对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销货方保理公司应积极配合购货方保理公司要求销货方按合同约定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


  对有追索权双保理业务,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销货方保理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要求销货方立即回购,或要求销货方对该保理融资追加保理公司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一)销货方的信贷业务出现逾期、垫款、欠息等不良行为。

  (二)销货方对购货方的应收账款坏账串连续两个月上升。

  (三)销货方对购货方的已到期未收间的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余额的5%以上。

  (四)销货方连续两次不按时足額回购应收账款。

  (五)保理公司认为应立即停办保理业务的其他情况。


  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销货方保理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宜布融资提前到期并要求销货方立即回购:


  (一)销货方与购货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并导致应收账款未能按期回收。

  (二)购货方因货物损失拒付或少付货款。


  对双保理业务,购销双方保理公司应本着友好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各负其责的原则,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标准。


  文章作者:盈科财税金融律师吴宏浩

  

  转载自:中国贸易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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