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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金赛波:中国供应链金融法律和实践与国际最佳实践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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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07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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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2023年1月11日,2022中国商业保理(供应链金融)五十人论坛年会在深圳成功举办。本次论坛以“行业发展与展望”为主题,国内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领域知名专家学者,高等院校专家教授和商业保理企业界人士出席了论坛。论坛上,专家委员们进行了深入、自由、充分的探讨和论证,共同推动我国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领域的理论思想、经验交流,为政府宏观决策和行业研究机构提供理论与实务参考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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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赛波在论坛上发言,以下是发言实录,部分内容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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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法律委员会委员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金赛波


金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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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民法典关于供应链金融的法律发展

我这次讲的内容是去年12月2日“2022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十周年座谈会暨商业保理绿色数字化转型高质量发展论坛”线上会议的延续,上次我就把《民法典》里关于供应链金融的法律部分做了回顾,核心问题就是讲到在咱们的《民法典》里并没有像《美国统一商法典》“动产担保法”那样的一整部的法典,供应链金融的法条被放在《民法典》总则和担保法编及合同法篇的各个章节里。所以整个供应链金融的法律体系是很松散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至少在中国关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体系上差不多有半壁江山是在央行征信中心可以实施登记,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其他例如债券登记结算、汽车、航空器等还有一些其他的在知识产权等的动产和权利上设定担保权益的都要在另外的全国性登记体系里面登记,所以中国讲的是大概是有四五套的全国性的登记体系,这是我们跟其他国家不一样的地方,这个登记体系也是松散的。
在我们的司法实践里关于供应链金融的样态、样貌、司法实践和商业实践、金融实践是很丰富的,我比较熟悉的领域里大概有19个左右,其实最有活力的是所谓的信单链的业务发展,我去年专门讲了涉及信单链的中国法院判例的回顾,我发现在全国法院范围内,针对信单链,中国法院判例都是承认的,只有极少数的判例像广州中院的判例认为信单链是接近于票据的东西,但是这不是主流判例,一般认为应收账款的转让、信单链就是基于当事人的同意在某个平台上的流转,而这个流转是基于当事人的同意所做的流转,而法院也确认当事人这样一个同意产生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
所以总体上来说,信单链交易是目前供应链金融里最有活力的部分,但是在法律上却有一点不确定性,就是相关法律规定是松散的。还有其他的传统贸易融资方面的这些样态的法律规则都已经很成熟了,像信用征、所有权保留、超级优先权、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仓储物质押,仓单质押等都是如此,当然仓单质押现在问题是很大。至于提单质押在国际上的规则是很清楚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里讲到提单质押,还有一部分讲到铁路运单,例如中欧班列的铁路运单在国内法院的判例也出来了(重庆的法院)。还有票据质押、保证金、贸易中的货物动产质押、提单质押、存货质押等中国的商业实践和法律实践都已经发展得相当厉害了。
其他涉及到飞机、船舶、航空器还有空间载体的融资租赁也都可以。其他各种权利质权像股权、商标权、采矿权、专利权、经营权,这些权利都可以质押,在法律上都没有障碍,只要你这个东西是可以登记的,就可以设定动产或者权利质押,这个法律上都没有障碍。至少在《民法典》的层面都没有问题,在司法实践上问题当然还是非常多的,例如融资租赁所有权跟所有权保留打架的问题《民法典》就没有解决得很好。
02   中国法律和实践与国际最佳实践的接轨
2.1 与FCI规则的接轨
我今天讲的另外一部分就是补充上次的,讲到中国司法实践跟国际最佳实践的接轨问题,我今天花几分钟作简单的回顾。主要是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的保理业务规则(GRIF),当然GRIF的规则是基于双保理机制,所以现在看到假设在中国将来监管机构要对保理业务经营做地域限制的话,实际可以考虑采用GRIF双保理的机制和规则,例如买方在这个省的这个地域经营,而卖方在另外一个地域精经营,但是两个保理公司之间是可以进行合作,这样来突破基于地域限制的经营监管模式可能会是一个方法,我也看到有的律师已经开始研究了。当然FCI的规则里有反向保理、伊斯兰保理等,当然也有一整套的电文体系,FCI的规则的纠纷解决是内部仲裁。
我可以给大家讲的一个数据,我们FCI从过去到现在在内部仲裁里到现在一共的案例不超过10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双保理这套模式是在保理商之间基本上不会产生纠纷的,这是FCI机制比较好的地方。但是要做国际业务当然可以试用GRIF,但是你要做国内的双保理的话如何以及能不能适用FCI的GRIF规则,我觉得可能会有一点问题。今年上半年Peter秘书长会来中国探讨这个问题。
2.2 与国际商会(ICC)规则的接轨
国际商会(ICC)本来也要起草统一的供应链规则(USCR),但是他们认为目前这个条件还不成熟,所以这个项目被推迟了,但是另外的国际商会都有一些统一的规则。全球供应链论坛他们目前没有全球统一的供应链规则,但是他们现在已经做万了供应链金融技术的标准定义,在去年也增加了应付账款融资的补充定义放在标准定义里,虽然业务同意规则没有,但是定义已经有了。另外美国是有一个应收账款的原则文件。
2.3 联合国贸发会(UNCITRAL)的相关规则
关于提单的问题国际上已经有非常成熟的规则,我们关注的是提单质押,例如联合国贸易法发展委员会有两个大的工作,一是《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转让公约》,二是我作为中国代表团参与的《动产权担保示范法》。
去年因为中国的提议,联合国贸发会就铁路运单的提议第六工作组又增加了有关多式联运单据上能不能设立动产担保的权利以及对此提供融资的问题,这是中国作为主要的提议国的重要项目和文件。
2.4 罗马私法国际统一学会(UNIDROIT)的诸规则
罗马私法国际统一学会有一个《仓单示范法》是早已经写完了的,还有就是《保理示范法》今年还有最后一次会议马上也快写完了。还有《开普敦公约》,这是关于飞机、汽车、船舶融资租赁和空间航空器租赁的公约,它主要涉及到前面的这几个方面,还有矿产、农业等方面的大价值机械设备的融资租赁,中国也已经是这个公约的成员国。
03   小结
我的结论是通过我对这些国际项目的一些参与和学习研究,我觉得中国整个《民法典》体系虽然是松散的,我们还有提高的空间,但是基本的法律基础已经很扎实了。在与国际最佳实践的接轨方面我们的发展空间还很大。我们要做供应链金融要跟国际接轨的话任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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