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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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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21 11:1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行业及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标委会是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的内设组织,标委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承担。

第二章   标委会的组成

第三条   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由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高等院校、服务机构等相关代表组成。

第四条   标委会委员应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25人, 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

同一单位在标委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2名;主任委员 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五条   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标委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四)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七条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正立场,副主任委员应协助主任委员开展标委会相关工作,主任委员应指导标委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

第八   秘书长负责标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

第九   标委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履行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标 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秘书处的 工作

(五)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六)参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

(七)参加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八)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九)标委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三章   标委会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协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等;

(二)开展标准的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复审和解释工作;

(三)组织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开展标准实施情况调查研究及标准统计工作,并建立和管理标准制修订等相关的工作档案;

(五)标委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标委会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有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第十二条   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年会及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标委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表决:

(一)标委会管理办法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标委会委员调整建议;

(六)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七)标委会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提案应当获得全体委员2/3以上的多数同意,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四条   标委会开展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按照《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开展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换届、调整

第十五条   标委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 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标委会秘书处提出换届方案。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标委会可以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

第十七条   标委会可以提出调整相关标委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标委会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由标准发起单位自筹解决,起草组在共同发起立项时,应就筹集方式、用途及管理事项达成一致。标委会日常办公经费由协会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标委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禁止标委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应当每年向协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标准档案。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

2022年7月29日

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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