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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数字科技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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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09 16: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商业保理行业数字科技迭代发展,在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理事会下设数字科技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为了加强数字科技专业委员会(下称专委会)的管理和建设,保障专委会向会员提供优质、高效的会员服务,特制定本专委会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专委会活动的宗旨是:进一步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为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各会员单位服务,深入研究数字科技理论和实践问题,促进创新融合发展,为商业保理企业提供综合性数字化解决方案,加强数字科技赋能商业保理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章   专委会工作范围

第四条   传递、解读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信息。

第五条   协助协会做好深圳市商业保理行业数字科技迭代发展。

第六条   聚焦产融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和研究机构的优势,设立专项调研组,开展数字风控、系统建设、平台搭建与运营等方面的课题研究并发布课题报告。

第七条   协助协会开展数字科技专题培训和人才交流,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知识水平。

第八条   组织参与数字科技促进商业保理企业发展与规划,与金融科技机构建立联动机制,提出规范行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第九条   向协会及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的意见和诉求,推荐本专委会和成员的重要研究成果,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十条   组织编写数字科技赋能产融结合等理论与实务方面的刊物及软文。

第十一条   宣传和普及数字科技专业知识,提高公众对数字科技的认知水平。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数字科技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研究院校合作。

第十   承接协会组织的各种专项调研,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或行业协会的委托。

第十   在协会协调下与各个行业组织或企业合作。

第十   其他与本专委会宗旨有关的业务事项。

第三章   工作开展方式

第十   定期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参访活动,充分发挥商业保理协会桥梁的作用,促进会员单位相互了解、相互成长,规范保理业务的运作和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第十   针对会员单位,定期举办数字科技与保理行业相关研讨座谈、对接活动与大型交流论坛,传递、解读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强化会员单位的科技运营能力与风险防控意识,提高公司高管企业治理水平与专业人员实操技能。

第十   定期举办线下与线上金融科技专题培训班。

第十   定期举办金融科技相关课题研究座谈会,参与有关政策法规及标准制定。

十条   受协会委托,与其他行业组织、企业等进行对接与合作。

第四章   专委会委员的设置

第二十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委员若干,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协会副会长以上会员单位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担任;委员若干名,原则上由协会理事以上的科技部门负责人或科技工程师、会员以上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担任等。

第二十二条   上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需是在金融、风控、合规、法律、财会、数字科技等方面拥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年限的公司管理层;由会员单位推荐,并出具推荐函,由协会秘书处评审与复核表决通过;每家会员单位可以推荐1-3名。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专委会工作发展的需要,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可增加新的成员。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所推荐的委员,若出现离职或变更职务的,需书面通知专委会,并提名新的委员人选。

第五章   专委会活动原则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与反腐败及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章程》、《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   要严格遵守本规则和职业道德,不得损害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单位秘密和个人隐私。禁止为获得相关服务资质或在与其他第三方竞争中获得优惠待遇,而实施以下行为:

1.收受或索要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便利、机会等。

2.采用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的。

3.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恶意串通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4.违反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5.根据法律规范及协会章程的要求所需要履行的其他廉洁合规义务。

6.开展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秘书处应及时对委员违反廉洁合规义务行为进行认定,书面通知委员,允许其申辩或澄清。确属违反廉洁合规义务行为的,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整改、取消委员资格并公告等。

第二十七条   本专委会委员需注意和维护本协会的信誉。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专委会管理办法于2022年729日第二届第次理事会通过并予以试运行。试运行期限暂定2年,期间由专委会会议不断补充与完善。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本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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