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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融资服务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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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09 16: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商业保理行业融资服务管理工作,在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理事会下设融资服务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为了加强融资服务专业委员会(下称专委会)的管理和建设,保障专委会向会员提供优质、高效的会员服务,特制定本专委会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专委会活动的宗旨是:进一步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为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各会员单位服务,提供专业化的融资服务解决方案,促进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保理企业的融资合作,切实服务中小微企业,发挥商业保理毛细血管的作用。

第二章   专委会工作范围

第四条   传递、解读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信息。

第五条   协助协会做好深圳市商业保理行业融资服务工作。

第六条   加强商业保理企业和银行金融机构的交流合作,为协会会员融资需求提供资源服务支持。

  推动商业保理企业与银行金融机构的产品模式创新与合作发展。

  举办融资专题的座谈研讨、对接活动与大型交流论坛。

  组织参与融资服务标准制定,提出融资服务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组织编写融资服务与风险控制理论与实务方面的刊物及软文。

第十   承接协会组织的各种专项调研,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或行业协会的委托。

第十   在协会协调下与各个行业组织或企业合作。

第十   其他与本专委会宗旨有关的业务事项。

第三章   工作开展方式

第十   定期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参访活动,充分发挥商业保理协会桥梁的作用,促进会员单位相互了解、相互成长,规范保理业务的运作和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第十   针对会员单位,定期举办融资服务与商业保理相关专题研讨座谈、对接活动与大型交流论坛,传递、解读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强化会员单位的风险防控意识,提高商业保理公司融资解决方案设计能力。

第十   定期举办线上或线下融资实务操作或资产证券化专题培训班。

第十   受协会委托,与其他行业组织、企业等进行对接与合作。

第四章   专委会委员的设置

十八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委员若干,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

十九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协会副会长以上会员单位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担任;委员若干名,原则上由协会理事以上的融资部门负责人或融资专员、会员以上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担任等。

第二十条   上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需是在金融、风控、法律、财会或融资服务等方面拥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年限的公司管理层;由会员单位推荐,并出具推荐函,由协会秘书处评审与复核表决通过;每家会员单位可以推荐1-3名。

第二十   根据专委会工作发展的需要,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可增加新的成员。

第二十   会员单位所推荐的委员,若出现离职或变更职务的,需书面通知专委会,并提名新的委员人选。

第五章   专委会活动原则

第二十   专委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与反腐败及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章程》、《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   要严格遵守本规则和职业道德,不得损害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单位秘密和个人隐私。禁止为获得相关服务资质或在与其他第三方竞争中获得优惠待遇,而实施以下行为:

1.收受或索要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便利、机会等。

2.采用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的。

3.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恶意串通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4.违反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5.根据法律规范及协会章程的要求所需要履行的其他廉洁合规义务。

6.开展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秘书处应及时对委员违反廉洁合规义务行为进行认定,书面通知委员,允许其申辩或澄清。确属违反廉洁合规义务行为的,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整改、取消委员资格并公告等。

第二十   本专委会委员需注意和维护本协会的信誉。

第六章    

第二十   本专委会管理办法于2022年729日第二届第次理事会通过并予以试运行。试运行期限暂定2年,期间由专委会会议不断补充与完善。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本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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