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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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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09 16: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深圳商业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本行业专家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是协会的智库型分支机构,遵守协会章程以及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为社会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三条专家委及时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情况,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应用发展趋势,破解行业发展难题,促进和指导行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专家委成员由委员和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专家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专业工作组。

第五条专家咨询委设主任委员1人、执行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专家若干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若干人。

第六条主任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领军人物担任,向人选所在单位征求意见,经研究决定后发放聘任证书。

主任委员负责领导专家委的全面工作,任职时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80 周岁,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专家咨询委全体人员会议,代表专家咨询委报告工作;

(二)指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特殊情况下,主任委员任职年龄超过80周岁等的,由协会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副主任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向人选所在单位征求意见,经研究决定后发聘任证书,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委员、专家依据专家申报要求自愿填写专家申报书,经专家委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发聘任证书。

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在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人物担任。

专家应由本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在专业领域中有一定知名度的人物担任。

委员的职责:

(一)解读国家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聚焦国内前沿技术,编写行业发展白皮书;

(二)研究和制定对行业发展、产品创新、产业应用有推进意义的举措,探索多业态的合作模式;

(三)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尤其是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要及时分析、研究和建言献策;

(四)发现和推荐符合"专、精、特、新"标准的人才和企业。

专家的职责:

(一)了解国家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聚焦国内前沿技术,编写专业领域发展白皮书;

(二)研究和制定专业领域对发展、产品创新、产业应用有推进意义的举措,探索多业态的合作模式;

(三)关注专业领域发展动态,尤其是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要及时分析、研究和建言献策;

(四)发现和推荐符合“专、精、特、新”标准的人才和企业。

第九条秘书处

秘书长应由本专业领域内具有影响力、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工作经验丰富的管理专家担任。秘书长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并研究决定。

第十条秘书处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开展、协调、管理和监督;

(二)提出工作计划建议;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负责信息发布和管理;

(五)协调各专业组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活动;

(七)协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专家成员所在单位原则上为协会会员单位,需本人所在单位盖章同意。

第十二条当专家成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时,原单位可向秘书处提出调整建议;因工作业务需要主任委员可提出增补或调整专家方案,经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专家委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可设专业工作组,负责相关专业学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专家委是协会分支机构,受协会统一领导。

第十五条专家成员换届参考《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根据《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章程》规定,专家委主要职责为:

(一)受政府部门或企业委托,组织行业创新成果评价和推广应用;

(二)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发展建议、战略方针、政策法规等相关建议;

(三)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相关的课题研究;

(四)参与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行业技术标准体系、技术法规体系和评定体系;

(五)组织开展专业培训、讲座、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接受国内外有关社会团体、企业用户的委托,承担相关业务咨询工作。

第四章专家成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申报条件

(一)从事商业保理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技术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

(二)遵守协会章程和专家委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敬业求真,开拓创新;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80岁;

(四)如获得国家重大奖励或对行业具有特殊贡献,经主任委员批准,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申报方式

根据专家委工作发展的需要,经协会秘书处推荐可增加新的成员。

第十九条权利

(一)向专家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获得专家委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

(三)应邀参加专家委组织的各类专业活动和会议;

(四)自愿退出专家委;

   (五)其他合法权利。

第二十条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章程》、《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遵守政府、企业等相关方(服务对象)的保密制度;

(三)不得从事有损协会及专家委声誉的活动;

(四)未经专家委许可,不得以专家委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专家委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总结本年度工作,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专家委讨论重要事项、做出重大决定时,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充分听取大家意见。

   活动原则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与反腐败及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章程》、《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要严格遵守本规则和职业道德,不得损害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单位秘密和个人隐私。禁止为获得相关服务资质或在与其他第三方竞争中获得优惠待遇,而实施以下行为:

1.收受或索要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便利、机会等。

2.采用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的。

3.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恶意串通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4.违反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5.根据法律规范及协会章程的要求所需要履行的其他廉洁合规义务。

6.开展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秘书处应及时对委员违反廉洁合规义务行为进行认定,书面通知委员,允许其申辩或澄清。确属违反廉洁合规义务行为的,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整改、取消委员资格并公告等。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委员需注意和维护本协会的信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专家委应加强自律,接受协会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专家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员及其单位依法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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