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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自律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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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09 16: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与法治化,强化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保障协会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自律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自律委)的宗旨是建立有效的商业保理业自律工作机制,维护商业保理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商业保理业诚信制度建设,打造商业保理业合规文化,促进商业保理企业有序竞争和友好合作,提高商业保理业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引领商业保理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自律委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并贯彻落实商业保理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组织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二)依据章程和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相关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成员执行,提高商业保理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商业保理业诚信制度,建立并完善商业保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体系,推进商业保理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组织制定商业保理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商业保理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五)受理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通过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约束成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六)完成协会和各成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或者在处理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事务过程中,实施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或拒绝执行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违反或拒绝执行中央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管理规则。

(三)违反或拒绝执行协会制定的对会员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业规范。

第二章   自律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自律委是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自律委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自律委根据本管理办法对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会员应当接受和执行自律委作出的处分决定。

第七条   自律委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自律委主任由本会分管督导的副会长及以上级别的会员担任,委员由主任和秘书处提名产生。

第八条   自律委成员的任期为四年,与同一届理事会的任期保持一致。

第九条   自律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优良的职业操守和较高的威望。

(二)熟悉经济、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精通相关业务,具有较高职业声誉和丰富的行业经验,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热心行业管理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能够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认真履行职责。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自律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其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的。

(三)丧失协会会员资格的。

第十一条   自律委委员一年内两次不参加全体会议,或两次未完成自律委交办的工作,或者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经自律委主任提议,报会长会议批准,可撤销其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参加自律委会议的委员以个人身份参会、审议违规行为、独立发表自律处分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自律处分会议,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自律处分会议。

(二)妥善保管自律处分会议材料,保守处分对象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的秘密。

(三)不得泄露自律处分会议讨论内容、审议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干扰其他委员正常发表意见。

(六)协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自律委主任的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自律委的工作,签发自律委的相关决定、文件。

(二)组织制订自律委的工作计划,安排部署自律委的工作任务,协调自律委与行业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  

(三)主持自律委工作会议。  

(四)主持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 

(五)完成会长会议、理事会交办的工作,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委员的回避。

第十四条   自律委委员的职责如下:    

(一)认真、按时地完成自律委交办的工作。  

(二)公正廉洁,并以自身的言行维护自律委的声誉和权威。  

(三)对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信息应予保密。

(四)不得利用自律委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机构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自律委成员应自觉履行廉洁合规义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与反腐败及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损害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单位秘密和个人隐私。禁止为获得相关服务资质或在与其他第三方竞争中获得优惠待遇,而实施以下行为:

1.收受或索要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便利、机会等。

2.采用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的。

3.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恶意串通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4.违反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5.根据法律规范及协会章程的要求所需要履行的其他廉洁合规义务。

6.开展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秘书处应及时对委员违反廉洁合规义务行为进行认定,书面通知委员,允许其申辩或澄清。确属违反廉洁合规义务行为的,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整改、取消委员资格并公告等。

第十六条   自律委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案件的调查,在自律委对该案件进行处分决定的表决时不具有表决权,已经参加的应当立即主动向自律委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被投诉人(被调查人)同在一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清算事务所等机构执业。 

(四)与被投诉人(被调查人)三年内曾同在一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清算事务所等机构执业。

(五)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自律委主任的回避由会长决定,自律委委员的回避由自律委主任决定。 

第十八条   自律委应在送达立案通知的同时向被投诉人(被调查人)送达全体委员名单,告知被投诉人(被调查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投诉人(被调查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在申辩期内提出。  

对提出的回避申请,自律委应当在申请提出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并通知被投诉人(被调查人)和被申请回避的委员,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章   惩戒类型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对会员单位实施的惩戒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示。

(三)要求限期改正。

(四)行业内谴责。

(五)加入黑名单。

(六)公开谴责。

(七)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八)要求其他会员暂停与其的业务。

(九)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十)暂停会员资格。

(十一)取消会员资格。

(十二)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曾因违规行为受到过协会处分,但拒绝接受惩戒或整改。

(二)曾因同类违规行为受到过协会处分或其他行业协会处罚。

(三)在调查中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四)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五)逃避、抵制或阻挠案件调查。  

(六)有报复投诉人、证人或自律委有关人员的行为。

第四章   自律措施的适用标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违规的,协会综合考量违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过错程度等因素,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自律措施:

(一)情节较轻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要求参加合规教育的自律管理措施。

(二)情节一般的,可以采取警示、责令改正、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等书面自律管理措施。

(三)情节较重的,可以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的纪律处分。

(四)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公开谴责、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相关自律规则或业务规范对具体罚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取自律措施:

(一)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二)违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监管机关或自律组织发现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期限,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采取自律措施:

(一)能够配合调查,并如实说明相关违规事实的。

(二)主动自查自纠,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三)过失违规的。

(四)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

(五)所在机构已经给予惩戒处理的。

(六)其他从轻、减轻或免除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自律措施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二十五条   纪律处分决定应当在协会网站公开,但是因情况特殊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自律委的运作规则如下:

(一)秘书处负责组织调查会员单位的违规违纪行为,并决定是否提交自律委。

(二)原则上秘书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自律委委员开会。

(三)自律委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四)自律委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五)自律委可要求当事人到会做有关说明。

(六)自律委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采取自律措施及给予何种方式的自律措施;如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会议决议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七)自律委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

(八)协会秘书处根据自律委的决定,以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惩戒告知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

(九)当事人如对自律委决定不服,应在收到自律处分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起书面申诉。

(十)当事人逾期不予申诉的,秘书处根据自律委的决定,以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布自律处分决定书;当事人提起申诉的,经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申诉委员会决议应予以自律处分的,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秘书处根据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向当事人发布自律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自律委工作纪律如下:

(一)自律委委员应按时出席自律委会议。

(二)自律委委员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应予保密。

(三)自律委委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管理办法于2022年7月29日第二届第七次理事会通过并予以试运行。试运行期限暂定2年,期间由委员会会议不断补充与完善。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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