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能:自律 维权 协调 服务
◆ 宗旨:服务会员 服务行业 服务政府 服务社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保理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选任工作,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调解队伍,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本调解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解员是指具备保理纠纷调解能力并开展相关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 调解员分为委派调解员和特邀调解员。
委派调解员是调解组织委派或推荐到本调解委从事案件调解工作的人员。
特邀调解员是指本调解委面向特定领域邀请加入或者根据个人申请列入调解员名册的人员。
第四条 本调解委负责调解员的选任、协调及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调解员选任条件
第五条 调解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
(二)具备必要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从业经验,熟悉相关法律和实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保证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四)65周岁以下,有丰富经验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未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等其他不宜担任调解员的情形。
(六)其他担任调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特邀调解员选任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相关的法律教学或研究工作并具有相关的办案经验的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
(二)在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及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
(三)在相关行业协会或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
(四)大学本科以上,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声誉良好,无任何违法违纪,执业5年以上并具备丰富相关专业案件办理经验的律师或代理人。
(五)在企业从事相关业务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及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
(六)其他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事务工作者。
第三章 选任流程
第七条 调解员的选任流程。委派调解员由调解组织委派或推荐,推荐单位应当填写《调解员推荐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
特邀调解员由本调解委面向高校、科研院所、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行业企业等符合任职条件的个人邀请加入,或由本人根据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申请加入。
特邀调解员需填写《调解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 调解员经本调解委审核通过后,列入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名册,在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或本调解委官网上公布。
第九条 调解员的任期至当届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满,到期后可续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则由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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