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能:自律   维权   协调   服务  

◆ 宗旨:服务会员   服务行业   服务政府   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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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工作制度汇编

二〇一六年一月



序号

制度名称

1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会议制度

2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重大活动报告备案制度

3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信息披露制度

4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行政管理制度

5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6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7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印章管理制度

8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9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证书管理制度

10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网络发布渠道管理制度

11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12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13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公文处理办法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工作制度

会议制度


第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协会会长召集,秘书处负责组织,协会所有理事参加,邀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部门及名誉会长到会监督指导。原则上为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为12月底或1月初。主要内容为:听取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汇报;讨论、研究次年工作计划;审议协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会员增补变更;制定或修改除协会章程及会费收取标准外的规章制度;研究通过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会议可根据需要由会长临时召集。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协会会长召集,秘书处负责组织,协会全体常务理事参加。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年中和年底各召开一次,年底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与理事会合并召开。会议内容为:听取协会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汇报,布置下一阶段工作;审议包括副秘书长及各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免、会员吸收除名、内部管理制度修订等工作,审议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牵头,秘书处负责组织,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专项工作负责人参加。原则上在每个月的第一周内组织召开。主要研究、讨论协会当月重大事项的实施方案及其他重要工作。

第四条  协会及各分会工作协调会:由协会秘书牵头组织,各分会负责人及分会秘书参加。不定期召开。内容为落实部署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协调工作进度。

第五条  分会工作会:由各分会负责召集组织,各分会负责人及分会会员参加。可邀请协会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参加。不定期召开。内容是研究布置工作,通报、讨论行业重要情况,决定分会重要事项。

第六条  年会:由秘书处牵头组织,所有理事及部分会员单位参加,特邀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协会代表参加。每年年初召开。主要内容是听取协会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及次年工作计划;通报、讨论行业重大情况;表彰先进;专题研讨。为节省开支,年会可与协会理事会会议合并召开。

第七条  国家相关协会(含各专业委员会)及省内相关主管部门等上级单位召开的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其委托人参加;兄弟省市协会或省内相关行业协会的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各对口分会会长指定人员参加。

第八条  会议注意事项:

一、与会人员由于工作原因无法出席,需要提前向会议通知人说明原因和安排好替代者出席。

二、遵守会议纪律,与会期间应将手机调到静音或振动,原则上不允许接听电话,如须接听,请离开会场。

三、除会议主持人、汇报人和会议记录员外,与会人员应暂时停止使用手提电脑,专注于参加会议。

四、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离场或早退。

五、协会各类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其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工作会应作会议纪要并于会议结束24小时内将会议纪要发出。上级单位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应口头或书面向协会有关领导汇报会议主要精神。重要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汇报并存档。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

2015年11月18日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工作制度

重大活动报告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团管理有关政策和《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内部刊物;

(四)重大的学术活动;

   (五)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七)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八)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九)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15天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理事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的,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开展其他内容的,由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报告。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

2015年11月18日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工作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本会开展的工作及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年度财务报告;

(三)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四)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六)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七)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载体是本会的文件、内部刊物、网站。社团登记机关指定披露载体的信息,按要求披露。

第五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协会内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协会秘书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执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执行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七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执行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

2015年11月18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工作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  人事管理制度

员工选聘


第一条  求职人员应聘本协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求职人员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提供求职简历,由人事部门进行初试;

(二)初试合格后,应聘人员由人事部门安排与协会理事会专职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复试;

(三)复试合格后,由人事部门通知应聘人员到岗,并办理入职手续。应聘人员的所有材料由人事部统一存档备查。

员工报到

第二条  所有招聘录用的新进人员正式上班当日需向人事部报到,并以其向人事部报到的日期为起薪日。

第三条  由人事部门安排员工填写入职资料表及入职确认单。人事部门为员工建立人事档案。

第四条  员工报到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发放相关办公物资,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工作。

员工试用

第五条  新进人员一般有1个月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条  试用期考核

(一)试用期满后,试用员工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员工转正考核表》表中的“评核内容”和考核内容中的“自评部分”。

(二)部门负责人根据试用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给予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

(三)人事部门根据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地填写考勤状况。

(四)考核结果根据初核评分和考勤状况来确定。

员工转正  

用人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在新员工试用期满之后一周内,做出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并将该《员工转正考核表》报请协会理事会专职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审批。

第七条  提前结束试用期:

(一)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员工,试用部门主管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并将《员工转正考核表》报请协会理事会专职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批准。

(二)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员工,试用部门可以提前向人事部门提交《员工转正考核表》,经部门主管或人事部主管批准后,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或提前辞退试用员工。

员工录用

第八条  正式聘用的新员工,由人事部发给《员工聘用合同》,由人事部与其签定《员工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人事部存档,一份交员工自留,聘用日期及正式工资的起算日期自试用期满之日计算。

第九条  《员工聘用合同》一年签定一次。聘用期满,如不发生解聘和离职情况,将继续聘用。员工如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15天书面通知人事部。

离职与解聘

第十条  员工要求调离本协会,应提前15天向该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工资。

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员工的表现或经营策略,需要解聘员工,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被解职的员工。

第十二条  员工因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或试用不合格而被解聘的,应由所在部门主管填写《解聘员工申请表》,报协会理事会专职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批准。

第十三条 上述各种原因结束聘用或试用关系的员工,在接到正式通知后,均应向人事部领取《移交工作清单》,按该清单要求,在离开协会之前办完有关工作移交手续,其应领取的工资,应于上述手续办妥后再予发给。

第二章 员工薪酬福利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协会员工的薪酬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关于薪酬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有关员工薪酬计算、薪金发放,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协会员工的职薪,依其职务、学历、工作经验、技能、内在潜力及其担任工作的难易程度、责任轻重等综合因素核发。

第四条 本协会顾问及特约人员、 临时人员薪酬,根据其实际情况另行规定或参考本制度核发。

员工薪金类别

第五条  本协会员工薪酬组成:

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补贴+奖金

(一)基础工资:

是指员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完成了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而获取的劳动报酬。基本工资不低于广州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国家劳动保障制度为依据制定,本协会员工基本工资为1895元(参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岗位工资:

   协会员工岗位工资是指按照岗位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重和业务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的劳动所得;

(三)绩效工资:

是指员工完成岗位责任及工作,协会对该岗位所达成的业绩而予以支付的薪酬部分,绩效按照员工工资的30%计算及考核,与每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四)补贴:含午餐、交通、节日、住房补贴等,详见细则。

绩效考核

第六条  考核周期及日期

协会实行自然月考核,每月的绩效考核于次月5号前完成并通知对应员工,员工如有异议需于7号之前向办公室提出并复核,8号确定考核结果并以此结果核算绩效工资。

第七条  考核范围

绩效考核主要考核协会员工工作事项完成情况,违反办公室管理制度以扣发绩效为主。办公室员工主要考核每月事项完成情况,外联员工主要考核每月会员发展目标完成情况。

第八条 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关系

绩效考核为百分制,按照每月考核得分换算为绩效工资。

第九条 试用期薪金

(一)试用期的固定薪金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

(二)试用期期间全额发放协会的各项补助与福利。

(三)当月转正薪金按照当月实际转正天数发放。

第十条  员工薪酬根据每年年终考核有一次调薪机会。

员工薪金发放

第十一条 员工工资以现金方式直接在公司规定的发薪日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存入员工的银行帐户。

第十二条  员工工资以自然月为单位计算。

第十三条  工资正常支付日为次月10日,如遇假节日则相应延迟。若无法按时发放,应向员工解释原因并承诺最迟发放日期。

第十四条  退职人员薪金于办妥离职及移交手续后的发薪日发给,如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在退职日当天核发。

第十五条 员工应对本身的薪金保密,不得公开谈论,否则降级处分。

第十六条 薪金的核算标准

日工资=月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

加班工资=日小时基本工资×加班小时数

第三章  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考勤

(一)协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八小时。

(二)协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执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双休日。

(三)上班时间为工作日的9:00-12:00, 14:00-18:00。其中每个工作日的10:30—10:50、15:30—15:50为中间休息时间。

(四)协会采用指纹打卡的考勤方式。

(五)如出现指纹无法辨认的情况,需在一个工作日内与办公室报备,员工因公外出或因病、事假等原因中途到岗、离岗均需进行指纹打卡。

(六)员工进行指纹打卡时,需自行确认指纹识别成功。

(七)考虑到城市交通情况,当月允许累计迟到20分钟(含)。

(八)以下情形视为旷工:

1.未按请销假的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的;

2.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但不足半天的,计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超过60分钟的,计为旷工一天;

3.未经批准而未到岗工作的;

4.不服从工作调动,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工作的;

5.未办完离职手续擅自离职的。

(九)协会员工因公出差,须经秘书长审批同意。

(十)协会员工因公外出须将去向告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副秘书长因公外出须告知秘书长。

第二条  请销假、休假、加班调休

(一)请、休假的审批程序:

1.请休假1天的,由副秘书长审批,报备办公室。

2.请休假2天以上的,由秘书长或执行秘书长审批,报备办公室。

(二)加班审批流程:

当日加班前员工填写《加班申请单》,交由秘书长或执行秘书长审批,由办公室备案。

加班时应按考勤规定进行指纹打卡,打卡记录不全,不予核算加班。

加班补偿:

一般情况下以调休的形式给予相同时间的休假补偿,不再计发加班费,加班后原则在当月安排补休,当月确实无法安排的必须在当季度安排,否则过期不予调休。

加班补贴:

餐费补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或者工作日加班可享受餐费补贴,午餐15元/餐,晚餐30元/餐(加班至20:00点以后)。

交通费补贴:工作日、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至22:00后结束的,可享受公司到家的出租车费报销。

加班补贴报销凭正规发票和加班申请单报销。

(三)假期管理:

1.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

2.事假:申请事假必须于该年度所享有的年假全部享用后方可申请。如无充分理由,员工不能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期。

3.病假:员工因病就诊和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休假,视为病假,员工每月可享受带薪病假1 天,需提供医院取药收费单或者休假建议书办理请假手续,资料缺失或不能提供齐全的,视为事假,不能核算为带薪病假。

4.年假、婚假、产假等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请、销假、调休的注意事项:

1.本规定明确的所有请、休假须事先填写《请休假申请表》并经相关人员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特殊情况未及时填表者,可以以电话、信息、电子邮件请假,待假期结束后1天内补填《请休假申请表》;

2.因公出差、请假、休假人员事先须作好必要的工作交待,在外期间与协会要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3.请、休假假期结束后,须向批准人和办公室销假,否则作超假处理。

4.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须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次休假,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连续计算,不顺延。

5.员工休产假、婚假、病假、陪产假、丧假等法定福利假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三条  出差

1.出差需提前1天填写《出差申请单》申请,经秘书长批准。

2.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贴。

(1)交通费

省内、外出差以火车、长途大巴为主要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乘坐飞机必须经秘书长批准。市内外出工作,原则上使用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须乘坐出租车的,报销时须注明理由,经批准后予以报销。

(2)住宿费

员工需选择标准以内的酒店住宿,超出部分自付。具体住宿标准参照《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行〔2016〕54号)执行。

(3)出差补贴

出差人员根据出差实际天数发放出差补贴,标准=80元/天,如当天产生一单业务招待则补贴减半,当天产生两单业务招待则当天无出差补贴。员工到广州市以外参加会议或相关业务培训的,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将不再发放出差补贴。

第四条  违规处罚

旷工期间按全额工资的3倍进行扣罚,当月累计旷工3 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5天者,按员工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第四章 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巩固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实施奖惩和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激励员工工作热情,防止和纠正员工渎职等行为,保证协会顺利完成发展目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协会全体员工。

第三条  奖励

(一)奖励目的

奖励的目的在于维护制度、鼓励先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岗敬业、团结互助的精神,保证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二)奖励原则

1.有功必奖;

2.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三)奖励实施

1.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工作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评估。

2.实施奖励后,对于典型先进事迹应当及时在协会宣扬,以鼓励及教育员。

(四)奖励条件

1.工作业绩突出,超额完成年度或月度工作任务者;

2.积极维护协会荣誉,在合作单位、会员单位中树立良好协会形象和口碑并通过第三方以不同形式反馈至协会的;

3.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4.管理人员领导有方,带领员工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或团队建设优秀者;

5.认真勤奋,承办、执行、督导工作得力者;

6.对协会舞弊或有危害协会权益之事,能事先发现或及时阻止,并使协会减少或免受损失者;

7.遇突发事件,及时应对措施得当减免协会损失者;

8.积极维护和执行协会规章制度,事迹突出者;

9.全年无缺勤,本职工作业绩突出者;

10.积极向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协会采纳并行之有效者;

11.节约资金,节俭费用,成效显著者;

12.其他为协会做出重大贡献或争得荣誉,秘书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者。

(五)奖励发放

1.表扬奖励根据个人绩效薪金的10%发放;

2.记功奖励根据个人绩效薪金的30%发放;

3.晋升奖励根据个人绩效薪金的50%发放;

4.秘书处根据工作情况,每季度评选“季度优秀员工”,给予1000元奖励;每年度评选“年度先进个人”,给予3000元奖励。

第四条 处分

(一) 处分目的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制度,教育违纪者或集体,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巩固和提高团队协作力、战斗力。

(二) 处分原则

1.对事不对人,依据事实,处分恰当;

2.惩前毖后,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 处分类型

类型包括: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

(四) 处分实施

1.处分应当根据违规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的对错误的认识情况,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处分项目、程度和条件,慎重实施;

2.若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处分。对于一次处理的一种或多种违规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或合并处分;

3.对违规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规行为的一周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秘书长批准。

(五) 处分条件

1.未遵守协会各项基础办公制度,造成或未造成损失的;

2.违反岗位工作流程或约定,造成或未造成损失的;

3.违反协会核心价值观和工作方法总纲,造成或未造成损失的;

4.玩忽职守或业绩不达标,连续多次未完成工作任务;

5.在公共场合表现出有损协会形像和荣誉的言行,或在同事之间争吵、恶意攻击及散布不利团结言辞的;

6.管理人员领导不力,连续多次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团队建设出现严重问题;

7.工作态度敷衍、草率,疏于监管和执行不力,逃避、推卸责任者;

8.虚报工作成绩或伪造各项信息和记录的;

9.有利用岗位权责,徇私舞弊或中饱私囊,以权谋私、擅自收受贿赂,或将协会财物挪为私用;

10.藐视上级,对下达的要求及命令不执行或无故拖延,不服从管理或态度恶劣;

11.对所在岗位存在的隐患、故障和浪费发现后未及时报告或采取整改措施;

12.处于工作失误或主观原因,浪费协会资源的,除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外,需接受处分;

13.同类错误一再出现,被指导或处分后仍无改进的,在原分级别加重一级;

14.其他给协会声誉、经济、资源上损失的言行,秘书长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

(六) 处分扣罚

1.通报批评扣除个人绩效薪金的5%;

2.警告处分扣除个人绩效薪金的10%;

3.严重警告处分扣除个人绩效薪金的15%;

4.记过处分扣除个人绩效薪金的20%;

5.降职处分扣除个人绩效薪金的30%;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予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包括但不局限于下述行为:

(1)被记大过一次再犯同类错误的;

(2)当月旷工三次及以上或全年旷工五次以上;

(3)盗窃协会财务或聚众妨害协会正常工作秩序的;

(4)利用协会招摇撞骗的;

(5)入职前有意隐瞒与工作岗位有关联的真实情况,查处前未坦白的;

(6)工作中自作主张,不服从上级指示,导致极其严重的协会损失;

(7)违反协会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条款,导致极其严重的协会损失;

(8)被公检法部门予以刑事拘留、劳教、判刑处理的;

(9)其他造成协会声誉、经济或资源上严重损失的言行,协会认为应当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秘书处办公室。

附件:办公室行政管理相关表格及文件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

2015年11月18日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工作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协会的正常工作,规范协会的财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收入管理

第一条 协会收入的主要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办法收取。

2.事业收入:指通过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展览会、评审会、培训费、信息费、课题研究、咨询服务收入等。

3.其他合法收入:指各种捐赠、投资收益、活动经费、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协会对其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不同形式的管理。

1.会费收入:依照会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协会业务活动所需经费。

2.事业收入:协会对事业收入实行激励机制,即对事业收入进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将税后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支配。

3.其他收入:作为协会经费来源的补充。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三条  协会的支出是指按《章程》规定,履行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各项管理费用、聘用人员工资、办公设备购置、修缮等费用。

第四条 支出审批审则:协会对各项支出实行逐级审批、财务监督控制的办法。费用支出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或本单位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及标准,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

第五条  支出审批程序:协会的各项支出应:由经办人按财务规定格式及要求填写费用报销单,经协会理事会专职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 支出审批权限:协会专职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是协会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协会资金的安全使用负责。协会实行专职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签字批准制度,单笔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资金,由秘书长(执行秘书长)授权的人员审批即可,单笔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资金,需经专职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审批。临时性的大笔资金支出,由秘书长或执行秘书长审核,报专职常务副会长审批,在会长办公会议备案。

第七条 报销流程

协会员工日常报销,填写支付证明单,附上原始票据及凭证,经部门负责人核查签字、副秘书长核查签字后汇总每周一交给财务,根据权限完成审批流程即可报销。

协会报销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会务费时要求如下:

1.购入办公用品时,要附有购物明细清单。

2.差旅费:(1)员工因公出差报销时附上由专职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执行秘书长)签字批准的出差单;(2)差旅费借款应在出差回来后2天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3.召开会议活动前,先由有经办人员提出申请做出会议预算,说明召开会议的内容、会议规格、参加会议的人数和费用预算。报专职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审核批准,报销时应附有会议消费清单及专职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的审批单。

4.接待费支出时,应由经办人员提出申请,说明来访人单位名称、规格、人数和预算,按规定标准执行。

5.会务费,各类人员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培训,有统一规定要求交纳会务费的,经批准后方可实报实销。

第八条 借款流程

如因公借款时,借款本人须填写借支单,借支金额1000元以内的,部门负责人、副秘书长签批后可借支;借支金额1000元以上的,须经专职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支。员工单次借款额不得超过员工月薪,借款发生后员工需于规定时间内还款或提供凭证报账,逾期不还者,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借款未还清者不得再次借款。

第九条  协会应建立固定资产、存货及办公用品出入库,统一采购,统一管理。大宗采购按规定走招标程序。

第十条 协会已聘用人员工资的发放、员工按规定发放的各项补贴或津贴,由经办人员负责造表,报专职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审批。

第三章  资产及负债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预付款、其它应收款和存货。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各种借款,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二是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三是单位价值较高。

第十四条  协会应做好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财务人员应做好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工作。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协会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协会的所有投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协会名称、标识、信誉、服务等无形资产应当有偿使用,协会对外投资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 协会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协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协会财务人员年终应提交财务报告,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协会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目前或今后财

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收缴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五章  现金、银行支票、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现金、银行支票管理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现金收入必须开给发票或收据,并当日入账,当日送存银行。严禁贪污、挪用公款,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

第二十四条  出纳收入的现金应专柜存放,不得与个人款项混杂,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不得“坐支”现金或以“白条”抵库,出纳应做到日清月结。会计人员对现金的库存情况有权随时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不得将现金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单位之间不得随意互借现金,不得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第二十六条  现金支付必须符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不足转账金额起点的零星开支可使用现金支付,其余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二十七条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及空白支票,或远期支

票,不得填写假用途,不得将支票交给销货单位代为签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签发银行支票的印鉴必须分人保管,严禁集中在一个人身上。

第二十九条  实行钱账分管制度,非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和登记工作。

第三十条  必须做好现金和银行支票的保管工作。如发生现金被窃,必须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时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对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丢失,要立即向银行挂失,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票据的领取、开具、保管登记工作,不得将票据借作他用。

第六章  内部财务会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协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是指为了规范和加强内部财务会计工作,使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的程序、方法、要求等制度化、规范化,而制定的内部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原始记

录管理制度、财务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会计

分析报告制度等。

第三十四条  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2.财务人员要熟悉业务知识,对协会财务收支进行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和控制,并进行分析,使财务工作合法、合规,经得起各种财务检查。

3.财务人员应恪守职责,开拓进取,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1.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确定财务部门的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范围。

2.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协会会计核算的实际,确定会计凭证格式,进行凭证填制,规定审核要求。

3.财务账簿实行计算机软件管理,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由计算机录入;辅助账簿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和协会实际情况,财务人员应编制以下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会计报表附,主要有支出明细表、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经营支出明细表。

第三十六条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档案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财产清查制度。财务人员应定期对协会现有资产进行清查,以保证账实相符。对财产清查中发生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八条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应严格财务收支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制度。财务应按季度向协会财务主管领导报告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向理事会提供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  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

1.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财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逐步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和适应知识不断更新发展的需要。

3.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学法、知法、执法、宣传法、守法、维护法。

4.财务人员要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5.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办事要主动热情、耐心服务。

6.财务人员应保守财务秘密,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能向外提供或者泄露单位会计信息。

第七章  人员调动、离职的交接

第四十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第四十二条  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移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

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

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1.库存现金、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5.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6.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微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四十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

第四十五条  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

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第四十六条  移交人员在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实行计算机软件进行会计核算的科目,应当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附件:相关财务表格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

2015年11月18日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工作制度

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规范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保密工作,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保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各部门及协会工作人员。遵守协会的保密制度是协会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二条  保密文件的内容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保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计算机硬盘、移动软盘、U盘、软盘、磁带)、光盘等各类物品。保密文件的制作、传递、承办、使用、传阅、复制、保管、移交和销毁等各类环节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及本保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四项具体的保密制度,即协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协会资料阅读和管理制度,注册档案电子系统保密制度和网络、短信平台、电子信息的保密制度以及密级的确定、保密措施、奖惩规定。

第二章  协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第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是指协会专职从事职务的人员和兼职从事职务的人员,任何人应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协会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本制度第十五条所指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不得向其他协会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职责范围内之协会涉密信息。

第六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有保密文件的必须设置密码,并将密码报告秘书长。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保密事项和交接保密文件。

第七条  涉密文件实行专人专管、登记造册,并严格遵守保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保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八条  保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复印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复制件按照文件的保密规定管理。

第九条  参加会议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外借。

第十条  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保密文件或其他资料交至协会办公室,切不可随意移交其他人员。

第三章  协会资料的阅读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协会的资料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在协会范围内传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保密文件资料不得随意复印和摘抄有关条款规定,因工作需要复印的,要经秘书长审批,并严格按照保密条款的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保密文件要定期进行清查、归档,不需要归档的要统一销毁,做好保密文档的防失、防虫、防潮工作。

第四章  密级划分和保密范围

第十四条  协会秘密指涉及协会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一)密级划分

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协会秘密,泄露会给协会造成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2.机密级:是重要的协会秘密,泄露会给协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3.秘密级:是一般的协会秘密,泄露会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二)保密范围

协会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1.协会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协会尚未付诸实施的发展战略、经营方向、行业规划、课题项目及经营决策;

3.协会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4.协会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协会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协会的管理策略、行业信息、会员信息、行业情报、产销策略;

7.协会技术水平、技术力量、技术潜力、产品动向;

8.协会持有、掌握的会员技术资料、光盘、书籍、文档;

9.协会社团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10.协会员工的人事档案、工资、奖金及相关资料;

11.其他经协会确认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保密时间

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保密期限为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保密期限为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保密期限为十年。

(四)协会密级的确定

1.协会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协会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协会的年度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协会经营情况、会员技术资料为机密级;

3.协会合同、协议、人事档案、工资、奖金、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社团登记证书及相关证件为秘密级。

(五)属于协会秘密的文件、资料,由起草协会或部门依据本制度“密级划分和保密范围”中的第1条密级划分、第3条协会密级的确定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除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外,自行解密。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属于协会保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登记、管理、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由办公室派专人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等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秘书长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需办理借用登记手续,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属于协会的调研成果和制定的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的使用、修改等由协会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由被指定部门对上述文件的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八条  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协会保密资料等,应当经秘书长批准。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本保密制度并作出突出成绩的,记入季度和年度员工绩效考核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保密规定,以致发生泄密事件的,所在部门应当迅速查明被泄漏的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及严重程度,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及时间具体情节,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予以惩戒,并赔偿协会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

                              2015年11月18日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工作制度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8号)要求,为加强协会印章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公章、协会财务专用章、协会法人章、协会发票章、协会秘书处章、协会理事会章、协会教育培圳中心章、协会会员部章的管理。

第三条  印章刻制、更换与注销

(一)协会及各分支机构公章由秘书处依据省民政厅的批准函,在公安部门登记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公章启用前须在民政部门备案。

(二)协会各项印章由秘书处根据需要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

(三)各项印章丢失或变更由公章持有单位提出申请,经会长同意后,由秘书处按刻制的规定程序办理。

(四)分支机构撤销,要将公章交回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条  印章保管

(一)协会公章、协会秘书处章、理事会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发票章及其他相关部门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

(二)各分支机构公章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

第五条  印章使用

(一)协会公章用于协会文件发布及协会业务开展,印章使用须经会长、执行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同意。

(二)秘书处公章用于以协会秘书处名义开展的业务,对外不具法人效力,经会长、执行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批准使用。

(三)协会财务专用章用于与开户银行的收付往来和结算,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四)协会分支机构公章用于其开展活动、联系业务,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使用。

(五)协会印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六)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七)协会印章只适用于与协会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协会利益之行为。

(八)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介绍信、证明等由会长、执行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九)本制度由常务理事会审定、解释。

附件:用章申请表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

2015年11月18日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工作制度

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会员利益,规范协会行为,发扬民主,依据《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实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相关事项。

第三条 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听取会员除名申诉,并作最终决定;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项;

(八)理事会要求或3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

(九)政策、法规要求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授权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协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九)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或同等数量的理事联名提请审议的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常务理事会决定本制度第四条,第二、四、五、六、七款事项。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一)提请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文件草案;

(二)重大项目的实施方案。(包括评优、评先、论文评审以及展览、展销、涉外活动、大型公益活动等等);

(三)会长、副会长认为有必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凡选举、修改章程及修改会费收取标准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八条  所议事项的决定须制定会议纪要,有监事参加的会议要求监事签名确认,并按《信息披露制度》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发布公告,及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

2015年11月18日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工作制度

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件的管理。

第二条  登记注册与年检

(一)协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秘书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二)协会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协会税务登记证由秘书处负责办理;

(三)秘书处负责协会法人登记证书、协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协会税务登记证的年检工作。

第三条  保管与使用

(一)协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协会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由会长指定专人保管,其使用须经会长、执行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批准;

(二)税务登记证由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规定使用。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

2015年11月18日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工作制度

网络发布渠道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一)为了确保网站稳定运行,实现网络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促进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拓宽服务视野,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工作机构各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二条  网站用途

网站用于发布与商业保理行业或协会业务相关的新闻、照片、文件、调查报告、技术分析、统计数据、论文等信息,不得发布与商业保理行业和协会业务无关的任何资料。

第三条  维护与更新

(一)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软、硬件的维护和管理以及发布资料的录入、上传、网站改版和网页更新等相关工作。

(二)网站管理员对网页、网站的任何改动都必须经协会或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信息发布

(一)网上信息发布须经协会或部门领导审批后,统一由网站管理员实施,其他人员必须在获得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授权后,才能在网上发布信息。

(二)重大事件、重要新闻、重要通知、重要数据和其他有前瞻性的言论、文字等由秘书长审批或授权部门领导审批;一般事件、新闻、通知或超出部门领导审批权限的其他信息由副秘书长审批或秘书长、副秘书长授权部门领导审批。

(三)发布与部门业务紧密相关的各类信息、数据,由部门领导审批;部门领导因故不能履行审批权限的,直接报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批。

(四)以协会或部门名义转发其他单位文件、转载政府或其他权威机构、组织发布的信息时,不需审批。

(五)网站管理员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更新相关网页内容。

第五条  信息资料收集

(一)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及时收集与部门业务相关的信息资料供网页更新使用,所提供的资料必须标注“公开”、“会员内部共享”等字样。

(二)新闻信息资料至少每月更新一次,重要信息须及时更新。上级文件、规章制度等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提供。

(三)鼓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撰稿,经审批后提交网站管理员上传。

(四)其他资料收集工作由秘书长指派专人完成。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

                            2015年11月18日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工作制度

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为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深圳分会。

第三条  本会代表机构,是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
  
(一)
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
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如设有财务账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账户的,经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成员为协会相关的会员,不另收取会费。分支(代表)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印章样式、银行账号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广东省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代表)机构领导变更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本会不得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指导单位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

2015年11月18日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工作制度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条  发文管理

(一)协会发文使用文号,即“深保协X”形式发文。

(二)协会发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各类文件的发文须使用《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发文呈批表》。

(三)秘书处负责对文件起草、校对以及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四)以协会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和以秘书处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二条  收文管理

(一)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二)收文登记要注明来文单位、发文字号、编号、标题、密级、份数、收文时间;

(三)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四)文件传阅过程中,若领导有批示意见,应认真登记并及时按批示意见办理。

第三条  文件/档案管理

(一)归档范围:

1.本协会的重要证件,包括成立的批示、协会章程、申报材料、会员单位资料等;

2.本协会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3.本协会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统计报表及简报;

4.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典型发言、会议记录等;

5.本协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6.本协会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7.本协会的大事记及反映本协会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证书、奖杯、奖旗等。

(二)归档要求:

1.档案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2.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3.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归档。  

4.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  

5.档案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6.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7.归档时间:部门或责任人应于相关工作结束后立即(最迟一周内)将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整理立卷,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三)档案管理者及职责:

协会的档案由财务部经行保管及平时使用管理,并做好档案资料的编号、保密工作。

(四)档案的查阅和借阅:

1.协会的档案只有本协会内部人员才可以查阅借阅,不得查阅与自己工作内容无关的档案资料。查阅者要在查阅登记本上做好登记,由档案管理者拿给查阅者,查阅者只能在档案室内查看,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查阅完毕归还档案需档案管理者签字确认,要带离借阅者需要填写《借阅单》,报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阅及带离档案室。重要文件查阅需要按照借阅流程报秘书长审批。

2.查阅借阅档案资料时一般不得对其进行复制。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复制的,应填写档案资料复制申请单,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复制。

3.查阅借阅者不得自拿、自取、自放档案,严禁擅自打开档案柜翻阅查找;

4.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定期归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返还的,需办理续借手续,否则按管理规定停止借阅;

5.要爱护档案,不得丢失,并注意保密,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6.所借档案不得随意折叠和拆散,严禁对档案随意更改、涂写;

7.借出和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员和借阅者应当面核对清楚;  

8.档案如有丢失、损坏或泄密,要立即追究当事人责任;

9.调离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清理移交档案文件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五)档案的保管:

要做好档案的防火、防虫、防盗、防尘、防阳光直射“五防”工作。档案室严禁吸烟。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不易继续保存的档案资料,应及时予以复制;对于已破损的档案资料应及时予以修复。    

第四条  档案的销毁

协会对各类档案每二年进行一次鉴定。对超过保管期并经鉴定无保留价值的档案做出销毁处理意见,报秘书长批准后予以销毁

附件:1.发文审批表

2.借查阅登记表

3.借阅申请表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

2015年11月18日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工作制度

   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协会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参照省政府机关有关公文处理的做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会的公文是协会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分支机构和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公文种类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构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向协会会员宣布重要事项或者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协会内部应当遵守或知照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会员办理和需要会员知照或执行的事项。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的事项。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分支机构、会员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要件组成,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主要行政公文格式》。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或“急件”。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属于联合行文的,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属于联合行文的,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件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表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发往协会会员的公文,一般写作“各会员”。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之外,应当加盖公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一)印发日期以开印时的时间为准。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在印章、成文日期下面加括号标注。

(十三)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要求标注。其他公文按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和《人事部补充公文主题词表》的要求标注。标注主题词表中没有的主题词应当在该主题词后加“△”。

(十四)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五)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八条  公文用纸应采用国际标准A4(210mm×297mm)纸,左侧装订。

第九条 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条  请求人事厅转发的公文,应同时附上人事厅转发的代拟稿。

第十一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报告”。

第十二条  发文办理指以协会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三条  草拟公文要求。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必须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用标题,后引用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名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第五层为“①”。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时,应当先用全称,然后加括号注名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相关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情况复杂的公文,应附上必要的背景材料或另纸说明,供领导审签时参考。

第十四条  拟制公文,凡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费、指标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办文。

第十五条  审批公文时,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签人圈阅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公文经领导签发后,由秘书处统一进行登记、编号后送文印室缮印。协会正式公文的编号按以下种类执行:

(一)以协会名义上报的公文,编号为:深保协字×××××号。

(二)以协会名义下发的公文,编号为:深保协发×××××号。

(三)以协会名义平送的公文,编号为:深保协函2015×号。

(四)以协会秘书处名义上报的公文,编号为:深保协秘报×××××号。

(五)以协会秘书处名义下发的公文,编号为:深保协秘发×××××号。

(六)以协会秘书处名义平送的公文,编号为:深保协秘函×××××号。

第十七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十八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需要办理的公文,秘书处根据公文内容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或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人。

第十九条  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有时限要求的,应按规定时限办理;无时限要求的,应在收到公文的5个工作日内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当提前主动与有关单位沟通并商定办理时限及方式。

第二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秘书处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公文形成的全过程,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公文由秘书处统一印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三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二十四条  协会公开发布的公文,必须经秘书长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秘书长批准,可以销毁。

附件:主要行政公文格式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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